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皖质办发〔2006〕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全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确保“凡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的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6年技术监督检验计量21个职业115个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实施。
二、鉴定对象
已从事检验计量职业的执业人员;准备从事检验计量职业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2006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完成报名工作。4月、6月、8月、10月、12月份分五批在全省开展化学检验工、长度计量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眼镜验光员等21个职业115个工种(间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具体考务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考核标准与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单项成绩及格者,两年内有效。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初级工:
1、本职业学徒期满、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本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2年以上,或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且经过相应的高级工培训。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六、具体要求
(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涉及检验计量行业25个职业115个工种的报名工作,并定期将鉴定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及报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全省检验计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局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复习资料,统一试题,统一阅卷,统一发证。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市,由省鉴定所统一安排在当地集中培训,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必须在劳动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并由鉴定所指派考评员现场鉴定,对参加人员较少的工种,安排到鉴定所进行培训鉴定考核。
七、申报程序和报名提交材料
(一)参加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向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名,填写《安徽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二)提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照片背面必须注明姓名、单位。
(三)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以上材料须统一使用A4复印纸。
八、鉴定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9>14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
(一)考核鉴定费(凡报名、鉴定、发证费):高级工335元、中级工265元、初级工205元:
(二)培训费:根据课时数按标准收取,一般不低于260元;
(三)教材费:按实际价格。
九、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出国有效。
十、报名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39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楼。
电话:0551-2868922 传真:0551-2868921
联系人:汤群 王洪霞 邮编:230001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全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确保“凡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的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6年技术监督检验计量21个职业115个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实施。
二、鉴定对象
已从事检验计量职业的执业人员;准备从事检验计量职业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2006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完成报名工作。4月、6月、8月、10月、12月份分五批在全省开展化学检验工、长度计量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眼镜验光员等21个职业115个工种(间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具体考务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考核标准与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单项成绩及格者,两年内有效。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初级工:
1、本职业学徒期满、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本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2年以上,或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且经过相应的高级工培训。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六、具体要求
(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涉及检验计量行业25个职业115个工种的报名工作,并定期将鉴定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及报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全省检验计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局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复习资料,统一试题,统一阅卷,统一发证。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市,由省鉴定所统一安排在当地集中培训,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必须在劳动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并由鉴定所指派考评员现场鉴定,对参加人员较少的工种,安排到鉴定所进行培训鉴定考核。
七、申报程序和报名提交材料
(一)参加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向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名,填写《安徽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二)提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照片背面必须注明姓名、单位。
(三)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以上材料须统一使用A4复印纸。
八、鉴定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9>14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
(一)考核鉴定费(凡报名、鉴定、发证费):高级工335元、中级工265元、初级工205元:
(二)培训费:根据课时数按标准收取,一般不低于260元;
(三)教材费:按实际价格。
九、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出国有效。
十、报名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省检验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39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楼。
电话:0551-2868922 传真:0551-2868921
联系人:汤群 王洪霞 邮编: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