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首届教师实践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5-11-21浏览次数:212

为进一步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根据《滁州学院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滁州学院关于印发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首届教师实践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举办化工学院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活动暨滁州学院首届教师实践技能大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增强专业实践技能,提升实践教学水平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首届教师实践技能大赛组委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葛秀涛

副主任:郑建东、吴霖生

成员:薛连海、李永红、冯剑、冯建华、王俊海、刘羽熙、王永贵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化工楼323室,具体负责大赛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人员范围

    所有45岁以下(含45岁)专任教师必须参加考评, 45岁以上教师原则上也应参加考评,考评前八名参加比赛。

四、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教师实践技能考评,第二阶段首届教师实践技能大赛。

(一)、实践技能考评

1、参赛方式

所有45岁以下(含45岁)专任教师必须参加考评,45岁以上教师原则上也应参加考评,考评前八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技能大赛。

2、考评内容及参考标准

考评内容主要为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涉及的实验操作技能,组委会设定4个基础实验项目[项目1、玻璃工操作;项目2、酸碱滴定操作;项目3、普通蒸馏及沸点测定;项目4、折射率的测定],参加考评的老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实验项目。由专业老师现场进行评分。

3、组织机构

  组长:葛秀涛

  副组长:郑建东、吴霖生

  成员:薛连海、李永红、冯剑、冯建华、王俊海、刘羽熙、王永贵

4.专家评委

  李永红、吴霖生、吴刚、侯长平、张延琪、李敏

5.考评地点

  化工楼300室、400室。

6.考评时间

  2015年11月21日上午8:30

7、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

     单项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鼓励奖11名。

     2.奖励

     对本次考评的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100元。

     3.考评前八名教师将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技能大赛。

     4.奖励费用由学院从相关质量工程项目或其它教学经费中列支。

(二)、实践技能比赛

1、参赛方式

  考评前八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技能大赛。

2、考评内容及参考标准

  考评内容主要为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涉及的实验操作技能,组委会设定4个基础实验项目[项目1、玻璃工操作;项目2、酸碱滴定操作;项目3、普通蒸馏及沸点测定;项目4、折射率的测定],参加比赛的老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实验项目。由专业老师现场进行评分。

3、组织机构

  组长:郑朝贵

  成员:李庆宏、晋秀龙、吉晓华、张玉虎、葛秀涛

4.专家评委

  葛秀涛、李永红、吴霖生、吴刚、王陆平、梁建军

5.比赛地点

  化工楼300室

6.比赛时间

  2015年12月10日上午8:30

7、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

     单项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3名。

     2.奖励

     对本次考评的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鼓励奖200元。

    3. 教师实践技能大赛奖金、证书部分由滁州学院大赛组委会负责。其它费用由学院从相关质量工程项目或其它教学经费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1.各位老师应充分认识教师实践技能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广泛动员,精心准备。

  2.各系(室)应认真研究学科专业特点、实践教学要求,设置的考评和竞赛项目要充分体现学科专业特点、教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3.教师实践技能大赛专家评委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外校专家1-2人,企业专家1-2人。评委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称。

  4.有作品或实物等成果的竞赛,作品或实物由学院留存,学校将组织集体展示。

附件1 滁州学院首届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竞赛安排表

附件2 滁州学院首届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竞赛实施表

附件3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竞赛内容与要求

附件4化工学院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竞赛实验教案

附件5化工学院教师实践技能考评暨竞赛试卷

附件6化工学院教师实践技能竞赛应急措施及预案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11.16

终审人: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