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2-04-16浏览次数:3261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11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19851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一、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1119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教代会的定位,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为新时期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动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高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答: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不断建设、壮大、发展中逐步完善。

三、我校教代会制度于何时建立,已召开几届几次大会?

答:20065月召开第一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教代会制度在我校的建立。至今我校已经召开两届共五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滁州学院“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三个分规划和制(修)定《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滁州学院校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0123月将召开二届三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本次大会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广大教职工,认真总结学校“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工作,深入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建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迎接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四、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校)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代会是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民主参与的重要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皖教工[1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在高校推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形式。通过十几年来的实践,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作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在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答:(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代表“任期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任期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撤销本单位的代表,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享有那些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答:(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二、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三)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十三、教代会提案如何征集、办理?

答: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㈠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㈡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经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⑴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⑵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⑶符合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⑷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㈢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教代会执委会。

2、教代会主任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院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㈣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提案办理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十四、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我校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执委会指导下,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近年来,我校教代会与工会工作一直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终审人:hua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