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二章 困难补助经费用途及标准
第三条 学校采取校、院两级补助制度。学校每学年以每生60元标准提取经费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基金。其中困难补助基金的50%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主要用于特困补助及特困生临时补助。50%分配给各二级学院,作为二级学院困难补助经费。各二级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如下:
1.特困补助:按在校学生5%比例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补助500元;
2.特困生临时补助:学生因病、家庭变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在经济上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可申请特困生临时补助。学校视其困难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原则对学生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最高为5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补助金额最高为4000元;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
(4)其他情况下,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
(5)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3.临时困难补助:对因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班级原则性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300元—500元。走访慰问每人补助1000元,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特困补助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月消费低于滁州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支付本人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称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
第六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有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5.其它情况的。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学生遇到的生活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二级学院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包括:
1.“绿色通道”补助: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2.冬季补助:用于特困生的越冬御寒的补助;
3.春节补助:用于学生在校生活补助或回家过春节的路费;
4.生活补助:用于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5.保费补助: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3.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基本生活用品的。
第五章 困难补助经费管理
第九条 校级补助经费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二级学院级补助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数额超过10000元或一名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上的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补助经费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初统一预算、划拨。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困难补助经费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困难补助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经费使用要有专人经办,经办人更换时必须交接账目等材料。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审批程序:
1.校级特困补助:(1)个人申请;(2)班级、二级学院签署意见;(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4)校长办公会议研究;(5)经办人履行报销手续并提供受助学生名单;(6)校财务处审核发放。
2.二级学院补助:(1)个人申请;(2)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3)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党总支书记审批;(4)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5)校财务处发放;(6)二级学院记账。
第十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材料、支出凭证等要存档,以备检查核对。学校、二级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困难学生经济条件的变化和表现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检查通报各二级学院补助经费开支使用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审计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3.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4.受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两次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6.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已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凡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者,须返还所得补助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http://www.hytc.edu.cn/滁州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院学〔201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终审人:hua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