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开行皖发〔2010〕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农信社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7.开行及农信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受理申请日期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1.借款人登陆开行学生在线系统(www.csls.cdb.com.cn)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再次申请时如共同借款人发生变更,需提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
3.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借款合同电子回执信息;
4.省开行贷款审批。省开行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依据系统内录入信息和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及审批;
5.贷款发放及划转。省开行在发放日审批后,将贷款资金汇划至支付宝银行账户。支付宝根据回执金额将学生欠缴费用划付至学校账户。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剩余资金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提现用作生活费。
第九条 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受理申请日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信社领取。
1.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4)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2.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农信社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全部汇划至学校指定的账户,并在联行凭证上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及时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利息与宽限期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第十四条 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五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包括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第二学士学位),可申请继续贴息。其中办理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经办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时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复印件提交省分行核准。办理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原办理贷款的农信社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办理学制延长登记手续。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办理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及复印件上报省开行确认;办理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学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由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留存复印件。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 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确定。外省籍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支付。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联合开展,根据各自职能,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
1.会同财务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并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电子台账;
2.开具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并将国开行贷款审批结果反馈给校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
3.统计并向省教育厅和贷款机构提供借款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
4.会同财务处组织二级学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等信息确认工作;
5.及时录入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合同的电子回执。
6.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处置等工作。要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全面、完整介绍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贷款种类。
第十九条 校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并将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中的生活费转发给学生;
2.催收申请贷款未成功的学生的学费;
3.及时足额汇缴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校教务处主要职责:
1.将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异动有关情况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每年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未完成毕业确认贷款学生名单予以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
3.负责协调解决贷款毕业生信息报送中出现的学籍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负责借款学生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贷款催收和逾期收缴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2.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核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信息;
3.对本学院借款学生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控,通知学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并督促借款学生前往生源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
5.定期开展借款学生诚信教育。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供就业信息并对贷款额度进行毕业确认。申请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9月20日偿还)。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确认。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毕业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同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直接确认为贷款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为其代偿本息。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毕业生与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规定的还款手续或在还款期内出现1次以上的违约行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经办机构协商,停发生源地助学贷款;
2.停发校内一切资助;
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院学〔2012〕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终审人:hua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