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负责人组成。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档)、3000元(二档)和2000元(三档)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班级前10%,但均位于班级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应在评审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评审学年荣获校级优秀奖学金且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30%以内。原则上按该班级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排名依次进行推荐。对于位次靠前但未被推荐者,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理由充分;
5.经评审当年认定并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者,且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5.经评审当年认定并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量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同时,学生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同步提交申请。
2.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组织评审,并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中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电子材料在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同步提交。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的育人功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纪律规定。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学院对班级和学生个人、学校对学院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和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假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以及下一学年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3.如果受助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果出现因学生学籍变动不在我校学习而延续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负责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院学〔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终审人:hua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