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9-05-08浏览次数:410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困难补助、临时生活补贴、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绿色通道”制度。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以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渠道为主。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为我校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等具体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和管理本二级学院资助工作。

第七条 所有资助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  资助专项经费来源和用途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1.上级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

2.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按4-6%提取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

3.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奖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各项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素质教育活动;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  困难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三档: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具体认定办法详见《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1742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由各二级学院评议审查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我校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72号)和《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72号)和《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可分为2000-4000元三档。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872号)和《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十九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我校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发放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我省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在报到后由接收单位开出报到证明,并附报到证复印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每年通知。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在学业、体育、文艺、科研、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特别优异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滁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院学〔201248号)。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省分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两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到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人员控制在校生总人数的20%内,每生每年贷款金额10008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滁州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内外设置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每年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滁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学〔201243号)。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对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极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经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可酌情申请学费减免。减免范围限于学校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招士官资助。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自2016年起,对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20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每学年补偿学费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基层单位指:我省20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县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化工及各种类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何办理参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770号)。

第二十八条 困难补助。学生因病、家庭变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在经济上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可申请特困生临时补助。学校视其困难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原则对学生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滁州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666号)。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生活补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给学生带来的学习生活上的不利影响,国家、省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补贴。学校按照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学校审批、公示程序做好发放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社会捐赠。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境内外社会各界团体、人士捐助的奖学金、助学金见相关捐赠方设定的评选办法。

学生私自接受境内外基金会或个人资助的,须报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如不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助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保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和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把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纳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2-3次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心理健康、关爱他人和回报社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在申办资助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师生对各项资助有异议,可向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询。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报送内容有:1.资助项目名称;2.资助项目资金来源;3.资助范围、获资助条件、等级、金额及评选办法;4.评审和发放时间;5.评审结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强化校、院两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学校将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事业型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项资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第三十八条 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各类资助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资助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资助。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学籍异动而多出的资助金一律不得挪用,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

第四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学生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项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省教育厅、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各类资助金等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终审人:huasheng